在哈萨克斯坦,债务收回的法律规定主要由《民法典》和《执行程序法》管辖。债务催收通常基于当事人之间建立的合同义务。《民法典》规定了合同执行的一般规则,包括债务收回的相关规定。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哈萨克斯坦客户欠款的催收经验,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哈萨克斯坦关于催收的规定

根据哈萨克斯坦《民法典》第313条,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如果债务人未按时支付货款,将承担拖欠货款的责任。

滞纳金:根据《民法典》第317条,债务人未按时支付货款的,除了应支付欠款外,还需要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具体金额和计算方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401条,债务人未履行货款支付义务构成违约。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索赔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执行程序:如果债务人未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启动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如查封资产、扣押财产等,以执行债务人的货款支付义务。

二、股东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在哈萨克斯坦,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原则是股东个人不承担公司的债务和义务。股东的责任仅限于他们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规定的股本或出资额度。在某些情况下,股东也要对公司债务负有责任。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该国催收的经验,就股东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形总结如下。

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LLC)或股份公司(JSC)的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益处,意味着他们个人资产通常不受公司债务和义务的影响。

股本:股东根据其持股比例需要向公司提供一定金额的股本。这些资金代表了他们的财务利益,并将其责任限制在公司的债权人范围内。

穿透公司法人身份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限责任原则可能会被忽略,股东可能会因公司债务而承担个人责任。这被称为"穿透公司法人身份原则",通常发生在股东滥用公司结构欺诈债权人或从事非法活动时。法院可能会撤销公司法人身份的保护,追究股东的责任。

担保或保证:股东还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或担任保证人来自愿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这意味着他们个人对债务负有责任,并可被债权人追求偿还。

三、恶意拖欠货款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哈萨克斯坦刑法的相关规定,恶意拖欠货款可能构成以下刑事责任。

诈骗罪(Fraud):根据《哈萨克斯坦刑法典》第176条,如果拖欠方通过欺骗手段故意迷惑、误导或欺骗债权人,以逃避支付货款,可能构成诈骗罪。这包括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文件、假冒身份、隐藏财产等行为。

挪用罪(Embezzlement):根据《哈萨克斯坦刑法典》第193条,如果拖欠方将其受委托管理或保管的货款挪用或转移为自己的利益,可能构成挪用罪。这种行为涉及将他人的资金用于个人目的而不履行合同或还款义务。

欺诈性破产罪(Fraudulent Bankruptcy):根据《哈萨克斯坦刑法典》第204条,如果拖欠方在知道自己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故意进行欺诈性破产,以逃避偿还货款,可能构成欺诈性破产罪。这包括隐瞒资产、故意虚增负债、伪造文件等行为。

伪造罪(Forgery):根据《哈萨克斯坦刑法典》第207条,如果拖欠方伪造或篡改与货款支付有关的文件,以故意欺骗债权人,可能构成伪造罪。这包括伪造签名、伪造合同、虚构交易等行为。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易律法务管理创始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美国国际信用与商业催收协会律师,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商事、股权、合同诉讼、涉外纠纷、仲裁争端解决;十五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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